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人发[2003]56号)
各市、州人事局、监察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川各部门:
为了加强对人事考试的规范化管理,严肃人事考试考风考纪,保障应试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人事考试管理制度,加强对人事考试的规范化管理,严肃人事考试考风考纪,保证人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应试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统一组织的全国和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师)等级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试、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考试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人事考试有关规定,报名并经资格审查同意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人事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人事考试的命题、制卷、监考、评卷、登分、面试工作的人员以及参与人事考试相关事务工作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是指综合管理人事考试工作的政府人事部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人事考试机构,是指受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或组织实施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对本办法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其行为发生在哪一级,就由哪一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五条 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定准确、手续完备、处理及时。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 对应试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方式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