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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若干意见

  8、建立“四川省引进人才工作证”制度。省外来川工作或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能型人才和实用人才,可以按照本人意愿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来川1年以上的,可通过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申领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引进人才工作证”,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申报科研项目资助和科技奖励、参与创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与本地人才相同的待遇。用人单位可为来川工作的人才建立工作档案,按实际贡献从优确定引进人才待遇,对到财政拨款单位工作的,可保留原工资待遇。
  三、破除体制性障碍,推进人才流动和人才资源转化
  9、激发人才流动活力,变“单位人”为“社会人”。大力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取消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的部门、行业、身份和所有制性质等限制,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影响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不侵害原单位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允许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在省内合理流动,单位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条件或形式加以限制。
  10、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流动。通过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加快开发特色产业等方式,吸引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流动。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可高定2至3个工资档次,工作2年后报考研究生或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录取或录用。在大中城市城区中小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大专以上毕业生,一般要到艰苦边远地区或乡(镇)中小学校支教2年,才能晋升职称、评选学科带头人。
  11、积极推动人才“柔性”流动。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鼓励省内企事业单位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害原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参与项目研发、技术攻关和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多种方式,在省内不同地区、不同企事业单位兼职兼薪。兼职中获得的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事前约定享有相应的权益。经单位同意,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可不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受聘到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以合同形式约定其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12、拓宽中央在川单位人才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渠道。扩大地方与在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人才、技术、项目双向交流,促进资源共享。以技术和项目为依托,吸纳中央在川单位科技和管理人才到地方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从事科技研发和管理工作。加强技术集成和产业配套,发挥在川军工企业和国防科研单位的人才、技术、设备等优势,带动我省相关产业发展。中央在川单位科技人才在地方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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