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二)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1.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法律援助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法律援助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2.法律援助律师的义务:
(1)应当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应按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无偿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公职律师的管理与监督
(一)政府律师的管理与监督
1.政府律师设在所在单位的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在所在单位;
2.政府律师的资质管理和执业监管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3.政府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
4.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本文规定的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司法局审批后颁发;
5.政府律师应参加律师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材料,并详细写明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等;
6.政府律师应加入市律师协会,接受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
(二)法律援助律师的管理与监督
1.法律援助律师的资质管理与业务指导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2.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
3.法律援助律师应参加律师年检注册;
4.法律援助律师应加入市律师协会,接受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
八、公职律师试点的方法与步骤
(一)政府律师试点的方法与步骤
我市设立政府律师,不作硬性规定,条件成熟的先设立。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所需人员由各试点单位在单位内部人员中选配,也可以面向社会按国家公务员条件从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中招考录用或聘用。具体实施步骤为:
第一阶段:
8月中旬:调查摸底。对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现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公务员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其分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