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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律援助律师试点单位仅限于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数不限。
  四、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二)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以及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五、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政府律师的职责范围
  1.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2.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3.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4.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本级政府或部门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其他工作。
  (二)法律援助律师的职责范围
  1.公民有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法律援助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的,法律援助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六、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政府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1.政府律师的权利。政府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政府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政府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2.政府律师的义务。政府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1)应当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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