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律师试点单位仅限于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数不限。
四、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二)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以及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五、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政府律师的职责范围
1.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2.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3.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4.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本级政府或部门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其他工作。
(二)法律援助律师的职责范围
1.公民有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法律援助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的,法律援助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六、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政府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1.政府律师的权利。政府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政府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政府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2.政府律师的义务。政府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1)应当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