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口腔义齿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药监发[2003]15号)
《北京市口腔义齿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经2003年7月28日第十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该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口腔义齿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
2.口腔义齿生产企业生产及检验设备目录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北京市口腔义齿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
根据《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和《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为了更好地贯彻原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口腔义齿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323号),规范北京市口腔义齿的生产和产品注册,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对口腔义齿生产企业的界定
口腔义齿生产企业是指接受医疗机构的委托从事金属、陶瓷、高分子材料口腔义齿加工的企业。
二、口腔义齿产品的管理分类
口腔义齿产品为Ⅱ类医疗器械,产品类代号为6863-16 ,类代名称为“口腔义齿”。
三、口腔义齿《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编写
(一)编写《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应遵照以下文件执行:
1.《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
2.《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国药监械〔2002〕407号)。
3.《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京药监发〔2002〕53号)。
4.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5.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
6.有关义齿材料和相关试验方法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标准正文的范围应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