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五)符合相应产品的质量体系(或认证)有效证明文件;
(六)场地变更情况说明及产品质量无变化的真实性承诺;
(七)申请变更企业对所报送申办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四条 因产品注册证(含认可表)、说明书批件原件丢失或损毁,企业申请补办产品注册证、说明书批件时,企业须持在《首都医药》等专业刊物上刊登的公告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补办,企业申请补办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产品注册证(或说明书批件)补办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一般应包括:产品注册证(或说明书批件)丢失或毁损的原因;产品注册情况(产品注册证号、注册证期限、注册类别、产品类别等);承担因产品注册证(或说明书批件)丢失或毁损所引起的与注册产品有关的法律责任的声明,申请报告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表》复印件一份(如需要);
(三)原产品注册证、认可表、说明书批件复印件;
(四)《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样件(一式两份);
(五)《医疗器械说明书批件》样件(一式两份);
(六)申请补办企业对所报送申办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变更申请表》所应填写项目必须填写齐全,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名称”必须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第二类产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表》(第一类产品)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与注册产品标准中列入的一致;
(四)“变更前”、“变更后”内容应依据相关有效材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表》、注册产品标准、临床试验报告等)填写;
(五)“变更原因及情况说明”的内容应按所申请变更事项如实填写。
第十六条 由申请变更、补办企业填报的表格及编写的各申办材料均须按A4规格纸张打印(未注明件数的需提供一份),打印应清楚、整洁,复印件应清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复印件)尺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