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更后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样件(一式两份);
(四)变更后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批件》样件(一式两份);
(五)提供企业更名前、后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七)变更后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核的注册产品标准;
(八)原产品注册证、认可表、说明书批件原件;
(九)申请变更企业对所报送申办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六条 注册产品未发生变化,使用新的产品(或规格型号)名称,在申请办理注册证变更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样件(一式两份);
(三)变更后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批件》样件(一式两份);
(四)产品(或规格型号)名称变更前、后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产品(或规格型号)名称变更后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核的注册产品标准;
(六)原产品注册证、认可表、说明书批件原件;
(七)申请变更企业对所报送申办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七条 已注册产品需变更产品适用范围,变更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样件(一式两份);
(三)变更后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批件》样件(一式两份);
(四)注册产品适用范围变更前、后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提供至少两家医院对变更后产品适用范围的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试验应按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六)原产品注册证、认可表、说明书批件原件;
(七)申请变更企业对所报送申办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八条 已注册产品因产品性能指标变化,变更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样件(一式两份);
(三)变更后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批件》样件(一式两份);
(四)性能指标变更前、后的产品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