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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三、组织领导。此次清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各市、县民政部门具体做好本地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工作。要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收集、掌握在贯彻实施《办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
  四、时间要求。整个清理工作要在2003年7月25日前全部完成。各市、县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2003年7月18日之前将本市县、本部门清理工作情况以及修改或者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建议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目录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1.有关收容遣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2.有关收容遣送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情况表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附件1      有关收容遣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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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制定机关│名 称│发布时间│修改或者废止时间│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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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有关收容遣送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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