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有关
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琼府办[2003]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将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明确规定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对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站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政府财政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公布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出了《
对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国法[2003]4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认真贯彻实施
《办法》,进一步落实好通知精神,现就我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实施《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外来人口管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等规定中涉及收容遣送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措施。凡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
《办法》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一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特别是有关收容遣送对象、收容遣送强制措施、收容遣送站管理、收容遣送时间、收容遣送收费、组织收容遣送人员劳动等规定,要严格按照
《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