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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的稳定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必须相应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由过去的乡级政府和当地农民集资办学,改为由县级政府举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教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并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县级政府对教师管理和教师工资发放的统筹职能,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由县级财政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省政府将参照改革前农村中小学校的实际公用经费,核定本地区标准和定额,扣除学校适当收取的杂费,其余部分由县级地方财政在预算中予以安排。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通过转移支付支持贫困县的义务教育,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的具体措施,保证基层组织的稳定,保证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要缩减村干部规模,核减村干部补助标准。各地要大力加强村级民主和法制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积极推进村帐乡管、村务公开、村民自治等行之有效措施,杜绝漏洞,使村级有限资金能够真正用于村民。
  (五)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市、县与乡镇之间的分配关系。各市、县应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健全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1.明确划分市县、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支出范围。要按照有利于提高效率和便于管理的原则,明确划分市县、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相应赋予乡镇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做到乡事乡办,乡财乡理,权责结合。原由乡镇统筹资金安排的乡村两级九年义务制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级道路建设、农村卫生医疗事业补助等支出,应相应纳入政府预算支出范围,由各市县、乡镇政府统筹安排。2.实行分级管理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明确收入归属,规范市、县与乡镇之间的分配关系。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要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市、县和乡镇财力,保证市、县和乡镇两级政府运转的基本需求。市县、乡镇财政收入要按税种划分。取消乡统筹后,由于调整农业税政策而新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全部作为乡镇固定收入。根据划定的收支范围,合理核定市县、乡镇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财政收入基数根据税费改革后相关税种的收入核定;财政支出基数根据压缩后在编人员数量和相关支出标准确定。对收入大于支出的乡镇,要核定其上解基数;对收入小于支出的乡镇,要核定其补助基数。属于市县、乡镇范围内增收的,由市县、乡镇财政支配;市县、乡镇范围内减收的,也由市县、乡镇财政负担,并通过压缩市县、乡镇财政支出后自求平衡。3.完善乡镇国库建设,强化资金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规定,加快乡镇国库建设,有条件而尚未建立国库的乡镇要尽快建立,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乡镇国库资金除用于拨付预算安排的支出外,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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