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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失效]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由农民上缴的村提留开支部分,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征收,农业税附加最高不超过改革后农业税正税的20%。农业税附加属于村集体资金,由农业税征收部门负责统一征收,使用农税征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分清来源,由乡镇政府监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村提留改革后,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实行“一事一议”。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用款计划,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由乡镇政府批准。对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筹资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村民筹资年人均不得超过15元。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资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政策。建立规范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上级审计制度,加强对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筹资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八)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制度。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省财政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规范的省对市、县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对因政策因素减少净收入部分的市、县或乡镇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实行市、县对乡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资金落实到乡镇。
  三、有关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各方面利益,是农村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必须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同时,这次改革是在过去问题积累多年,当前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一定要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各部门要从服从和服务于改革的大局出发,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严密监控,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实现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一)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坚决取消一切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建立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各市、县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本地区涉及农民的各种收费、集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各市、县自行出台面向农民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坚决停止要农民出钱出工出物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今后,各市县、各部门均不得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对于经批准保留的少量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要重新核定其收费范围和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乡镇、村、村民小组都要张榜公布,做到家喻户晓,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各市、县要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对承担有偿服务的乡镇有关站、所,应将不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及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严格按照经营性收费的管理要求,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内据实收取。严禁强行服务、强行收费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农村中生产用电、生产用水严格实行计量收费,严禁按田亩或人头强行向农民摊派等不规范的收费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打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费。在逐步取消“两工”期间,对保留的部分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要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强化法制意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出现反弹。
  (二)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减少不合理开支。农村税费改革后,因政策因素减少收入而影响的开支,必须通过精简机构、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以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来解决。各市、县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根据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执行省定编制,坚决清理超编人员,妥善安排分流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不得人为地要求上下业务对口设置机构,认真清理整顿以向农民收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采取坚决措施清退多余人员,切实解决收费养人问题。为确保农业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统一性,防止出现搭车收费现象的发生,以利于强化对基层执法监督的力度,各市、县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府[2002]3号)规定,合理设置农业税征收机构。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协税护税作用,做到依法征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各乡镇政府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规模、效益”的原则,加大调整教育布局力度,适当合并现有乡村学校,对现有教师队伍进行整顿和压缩。中小学师生比例要严格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建立严格规范的教师竞争上岗制度,对富余人员予以辞退或分流,确保有限的教育资金真正用于改善和提高乡村办学质量。各市县、乡镇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向公共财政过渡的步伐,财政性资金逐步退出经营性、竞争性领域,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工作运转、乡村义务教育和计划生育等重点开支的需要,真正履行政府着力于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等各项公共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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