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调整农业税政策。1.农业税计税土地的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以农民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等实际变化情况调整确定。二轮承包土地面积是农民和政府均已认可的,已发了土地承包证,具有法律效力,不重新丈量土地。农民二轮承包土地后,新增耕地或因政府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耕地,致使承包面积发生变化的,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计税土地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要对计税土地实行动态管理,防止出现新的有税无地、有地无税现象。2.农业税常年产量的确定。常年产量由市、县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5年(鉴于我省常年产量整体变化幅度不大,2001年已完成测算工作的市、县,测算年度为1994—1998年;未完成测算工作的市、县测算年度为1998—2002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核定,并按省政府统一规定的折算率折算成农业税主粮。具体确定村和户的常年产量,必须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过去村里有统计数据的,经群众认可可以作为依据;过去村里没有统计数据的,要由农民参加评定。可以考虑先以村为单位(也可以乡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由市、县根据当地村民居住集中分散程度和生产条件等情况确定)测算出一个平均数,作为参照,再对农户进行评估和调整。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的评定结果要张榜公布,让大多数群众认可。3.农业税计税价格的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由省级农税征管部门根据前5年全省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并报省政府备案。2003年农业税计税价格为1元/公斤。4.农业税税率的确定。全省农业税实行市、县差别税率,农业税税率由市、县政府按照比现行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原则确定,最高不超过7%,并报省政府核定。5.农业税减免政策的确定。农业税减免政策保持不变。省和市、县征收机关都应在农业税收入计划内留有一定的减免机动数,用于社会减免和灾欠减免,以进行必要的丰歉余缺调剂,确保农业税减免政策兑现到户。6.征收方式的确定。我省农业税保持粮食计算本位、纳税额多少以货币衡量,原则采用代金制。对缴纳代金确困难的纳税对象,可交纳粮食,由粮食部门代扣代缴。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的,应直接向征收机关缴纳代金。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减少征收环节的原则,根据国家农业特产税的统一政策,适当调整我省部分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和税率。取消原部分一个应税品目两道环节征税,实行一个品目一道环节征税。严禁同一计税土地上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重复征收。全省农业特产税实行统一政策,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减免政策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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