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改制原则上不再实行股份合作制。
(四)对严重资不抵债、发展无望的企业,要依照《破产法》规范实施破产。
三、规范国有资本调整工作的程序
国有资本调整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凡是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要在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实行公开竞价和产权交易公示制度。
国有资产转让,需经过下列程序:
(一)聘请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二)转让方案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以资产评估价格为基础,以公开方式确定转让价格和受让方;
(四)转让工作完成后,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关于国有资本调整中的有关政策问题
(一)资本调整、改制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理的,严格按照
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
(二)国有资本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
1、依法破产企业中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关于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有关人员进行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的意见》(青政办[2003]27号)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对工伤人员按规定进行安置和落实有关待遇。
2、困难企业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按照《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意见》(青政办[2003]28号)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3、国有大中型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分流安置的富余人员,按照《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八部门转发国家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予以经济补偿。
4、外来投资者整体或部分收购企业国有资产时,原企业内退、下岗等人员,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5、随着我省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的完善,今后在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过程中,不能以买断工龄、身份置换等名义将国有资产无偿转让或量化给职工。
6、国有资本结构调整中,对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应明确清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