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就业服务,建立再就业援助机制
(九)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政策。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要广泛推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和承诺服务,普遍推广在公共职介机构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要加快制定并落实“一站式”就业服务的标准、业务流程和工作制度,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快落实免费职业介绍政策,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登记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费用,从再就业资金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努力提高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社会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并根据培训和再就业效果给予补贴。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依靠社会各界力量,综合运用相关扶持政策,结合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独立经营,以创业促就业。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经贸、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和完善“一条龙”就业服务制度,为他们提供开业指导、办证服务和政策扶持服务。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鼓励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重点推进社区就业和劳务派遣。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措施,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工作。
(十)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千方百计帮助就业困难的人员实现再就业。各级政府要抓紧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辖区所有用人单位,均应如实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空岗情况。凡是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4050”人员。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专业技术类的退休(职)返聘人员,如收发、门卫、清洁工等,应清岗腾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工作。街道和社区工作机构要摸清“4050”人员底数,做到家庭状况、收入情况、技能水平、文化程度、就业愿望等清楚,并逐一建立台帐,为其提供专门的帮助和便捷的服务,切实帮扶一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五、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加大宣传力度
(十一)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地要结合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企业用工情况大检查,对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订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建立劳动、工商、行业主管等多部门联合行动机制,制定有力措施,重点解决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以及拖欠工资问题。要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欺诈行为。要进一步做好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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