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再就业各项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再就业资金,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省财政补助地方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实行与地方资金实际投入情况和工作成效挂钩的办法,年底全面考核,做为下年度转移支付计划的重要依据。各地一定要把再就业资金运用好,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如有挪用将如数扣回,并核减明年的补贴基数。各地应根据当年净增就业岗位、强化再就业服务、帮助困难群体再就业等目标任务的需要,落实再就业资金投入,不留缺口,列入州(地、市)、县(区、镇)财政年度预算,并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用于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支出。要做到及时拨付、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六)迅速解决难点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和再就业的基础工作,加快做好兑现优惠政策的审核认定等工作。财政和金融部门要根据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抓紧督促各经办银行按规定加大贷款发放力度,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迅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7月15日前确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并将担保基金落实到位,使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尽快开展起来。要结合当地实际,灵活使用小额担保贷款。可将小额担保贷款集中发放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企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经济实体并给予贴息。各级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工作成效作为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按规定执行有关税费减免政策,不得以完成税费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税费减免的有关政策打折扣。对按政策减免的税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税费收缴的任务。财政、税务、经贸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商贸企业的标准,细化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的操作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使地方和企业准确执行政策。
三、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拓宽就业门路
(七)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目标,确定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各地要努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促进充分就业的双重目标,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发展经济与增加就业岗位有机结合、扩大内需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具体措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确定了我省就业岗位开发的七个重点领域,今后要继续把就业工作的重点放到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地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方面。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以及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千方百计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岗位和机会。要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大力开发社会化服务岗位,引导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公益性岗位领域实现再就业。当前,要特别注意把防治非典型肺炎与开发社区环境卫生、清洁消毒等公益性就业岗位结合起来,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八)积极倡导和扶持灵活就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运用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服务型企业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积极推行灵活就业政策和开展劳务派遣工作,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再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重组改制、主辅分离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加快驻外劳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加强劳务协作,继续抓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就业工作,通过积极宣传、正确引导,巩固和扩大劳务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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