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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建立督促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再就业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评估。要认真检查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抓紧设立地方、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并在大众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建立再就业情况通报制度和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推动机制,按月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有关部门要建立基层单位基础台帐和本系统的统计制度,按统一要求确定并掌握本系统的信息报告项目,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告。从今年7月份开始,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月汇总各地区、各部门再就业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和主要目标的完成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通报。通过按月定期通报,了解各地、各部门执行再就业政策的实际效果,合理调度工作,促进再就业工作开展。要做好咨询服务工作。省及西宁和其它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咨询服务的同时,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各项劳动保障业务的咨询服务。
  二、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政策
  (四)加快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实施,加强再就业基础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的精神以及各项促进再就业的配套政策,加快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就业服务、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第一,加快制定州(地、市)配套政策。各地关于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具体措施和制度须在7月15日前制定并实施。第二,加快街道社区平台建设。社区工作人员除择优选聘“4050”下岗失业人员外,还要按一定比例选聘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从事社区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支持社区平台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到位。第三,要继续强化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基础管理工作,加强登记统计以及就业指导等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办法,在简化程序、规范管理的同时,加快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保证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领到优惠证。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定期互通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和再就业扶持政策兑现情况。第四,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在各项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中,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和积极促进再就业出发,完善服务措施,简化操作办法,切实保证已经出台的各项再就业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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