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3]9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去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10月,省委省政府随即召开了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并发出了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青发[2002]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强了对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陆续出台了配套实施办法,逐步建立了目标责任体系,并在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对象再就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地区间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基础工作薄弱,存在着工作进展缓慢、部门责任不够明确、政策措施不够得力、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不理想等问题。当前,我省就业的压力很大,结构性矛盾相当突出,在困难群体再就业问题尚未缓解的同时,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日益显现,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为了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实现今年的工作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实行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部门责任,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五项具体工作目标,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是否落实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从措施办法、资金投入和督促检查等方面给予保证。省发展计划、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建设、人行、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落实就业五项具体工作目标的指导,并研究提出全省考核办法。
(二)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决定建立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人民银行、省编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组成,在省政府直接领导下,加强部门统一协调,通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研究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更有力地指导和推动再就业工作开展。省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地方各级政府也要相应建立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交流信息,真正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动政策落实的合力。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