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
关于青海省农牧民独生子女家庭和牧区少数民族
牧民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3]9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农牧民独生子女家庭和牧区少数民族牧民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家庭的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青海省农牧民独生子女家庭和牧区少数民族
牧民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家庭的奖励办法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 二00三年七月)
为调动和鼓励广大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对农牧民独生子女家庭和牧区少数民族牧民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按以下办法实行奖励。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2003年1月1日以后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在14周岁以内的农牧民家庭,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已生育两个子女,2003年1月1日以后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家庭,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奖励条件及程序
农牧民家庭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由夫妻一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牧区农牧民家庭生育两个子女且自愿放弃第三个子女生育指标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
经本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家庭或自愿放弃三孩生育指标奖励审批表》一式五份,由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公证部门公证后,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