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青海省
 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3]9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政令31号)已于2003年6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推进我省依法行政、建设责任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保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实施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认真学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对行政管理部门所产生的影响。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放弃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制度,与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关系重大。落实这一制度,对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防止政纪松弛,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都将产生明显的影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坚持学以致用的原则,组织学习讨论,使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熟练掌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到人人皆知。各级普法依法治理机构应当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纳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第二阶段的学习内容,结合各部门制度建设,提高学习的针对性。省监察厅和省人事厅要在年内对各级行政机关的学习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二、严格执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加强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关键在于执行。学习贯彻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最重要的就是狠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部门应当结合职务分类,定岗定责,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做到权限清晰、责任明确,建立健全行政责任制度,并加强督促检查,严格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员的责任,不迁就,不护短。行政管理单位和有关行政机关对行政过错责任人员该追究而不追究,该给予行政处分而不给予行政处分一经查实,首先要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发现该追究而不追究,该处分而不处分的,应当向本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由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