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青政[2003]4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青海省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为了缩小政府间公共支出的差距,努力保证困难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财政支出需求,同时又能调动州(地、市)、县增收节支,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的积极性,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和财政部制定的《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基本原则:一是不调整州(地、市)、县既得利益的原则。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增量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来解决困难地区的财政困难。二是维持基本需求的原则。保证各州(地、市)、县标准财政供养人员支出和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三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转移支付办法的设计体现公平与效率,力求做到公正、合理、规范。四是科学和透明的原则。按照科学的计算方法确定转移支付范围和转移支付数额,尽可能做到公式化、规范化、公开化,最大限度地排除人为因素。五是突出重点的原则。转移支付的对象要突出重点,特别是缓解州(地、市)、县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体现对困难地区的适度倾斜。
(二)基本方法:转移支付将按照规范的办法并参照各级地方政府“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的差额来确定。其中,“标准收入”按照各地自有及共享收入项目实有税基和平均的收入努力程度,通过多元回归方法统一按收入模型计算确定。“标准支出”是指在相同支出效率前提下,实现同等水平公共服务能力所需的财政支出,主要是根据地方现有的事权划分,采用历史数据,运用多元回归方法建立标准支出模型计算确定。对于“标准收入”不能满足“标准支出”的州(地、市)、县将被列入转移支付对象。考虑到我省一些困难州县的实际情况,转移支付分为客观因素转移支付和政策性转移支付两部分,以适当增加对这些地区的转移支付补助力度。
二、转移支付补助额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