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
 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青政[2003]4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省财政厅 二00三年六月)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原则
  (一)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
  进一步理顺省与州(地、市)收入分配关系,逐步增强省级财政在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等方面的调控能力,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切实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维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基本需求,推动工业化进程,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及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
  一是保证州(地、市)既得利益;二是在确保各级财政平稳运行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既要鼓励重点地区加快发展,也要体现对困难地区的照顾;三是规范省对州(地、市)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增加转移支付总量,使各地区逐步达到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支出水平;四是在确保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力求简单透明,便于操作。
  二、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省级与州(地、市)的收入划分
  省与州(地、市)政府间财政收入按照能够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积极性的原则,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进行重新划分。具体如下:
  1、增值税。将企业隶属关系全部打破,所有企业(含中央、省级、州(地、市)级、县级企业及新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中地方分享的25%部分由省与州(地、市)共享,五五分成,即省级50%,州(地、市)50%。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