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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本级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西藏自治区本级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3]19号 二00三年五月六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本级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本级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03年4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接待行为,加强接待费用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接待来藏省、部级(含带队团、组和相当规格)以上客人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待来藏进行公务活动的客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接待工作中要体现热情、节俭,同时重视接待效果。
  第四条 经批准用财政性资金接待的事项,其食宿实行定点接待。
  接待定点单位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住宿标准:按下榻的宾馆、饭店、酒店确定,省、部级干部可安排套间,司、局级干部可安排单间或套间,其他人员可安排双人标准间。
  第六条 伙食标准:中央各部委及其他省(区、市)来藏指导、考察工作的省、部级干部,每人每天120元;司、局级干部,每人每天1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90元。
  第七条 宴请标准:来藏客人,接待单位可在迎接和欢送时各宴请一次(在藏时间3天以内的可视情况安排一次)。省、部级干部带队的,宴请标准控制在每人每次300元以内(含酒水、下同),司、局级干部带队的,宴请标准控制在每人每次250元以内。驾驶员一般不参加宴请,每人每次可发给补助费50元。
  第八条 其他杂费:客人到达西藏后的医疗费每人不得超过200元(特殊情况除外),参观门票费用每人不得超过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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