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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边销茶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9号)精神,针对我区边销茶批发企业过多,进货渠道混乱,规模效益较低的状况,由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对全区边销茶批发企业进行一次性全面清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重新确定自治区和地(市)定点批发企业,并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进行公示。各定点批发企业负责本区域内边销茶的调入、批发、储备业务,确保市场供应。未获得定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边销茶批发业务,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查处。
  从事边销茶批发业务的企业,由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审发《边销茶批发许可证》。定点批发企业凭《边销茶批发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凡营业执照范围内未标明“边销茶批发”字样的企业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吊销其营业执照。
  从事边销茶批发业务的企业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资信较好;
  (二)年经营量在300吨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经营设施较好,仓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四)管理制度健全,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边销茶的批发许可证均由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或伪造。
  对边销茶批发许可证实行三年一审的审核制度,对不符合要求,有违规经营行为的,取消其边销茶批发经营资格。
  三、严格边销茶的质量管理,强化市场监督
  各级贸易主管部门、工商、物价、税务、卫生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对全区边销茶市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严厉查处销售非国家定点企业产品的行为。凡定点批发企业销售的产品连续2次抽查不合格、确属批发企业责任的,由贸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定点批发企业的资格。要进一步规范边销茶零售市场,各零售网点,必须从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进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边销茶的质量进行认真全面的监控,对于购进和销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边销茶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照无证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边销茶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违法经营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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