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产权管辖”、“属地管辖”的原则,铁路各施工单位行政负责人为该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铁路公安机关负责铁路施工现场、职工(民工)生活区、以及铁路施工的施工点、道路、房舍和仓库等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凡在上述地点发生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和治安灾害事故、民事纠纷等均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地方公安机关全力配合。因治安案件需依法拘留的人员,地方公安机关可协助实施拘留。
(二)青藏铁路供电工程、公路整治、格拉输油管道和光缆改造西藏段施工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按照施工单位行政负责制和公安机关“属地管辖”的原则,各施工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与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并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工程管理全过程。沿线公安机关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力度,注意发现苗头,消除隐患。对供电工程、公路、输油管道和光缆施工现场、职工(民工)生活区,以及施工而修建的附属设施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等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
交通部门要积极协调各施工单位维护施工作业现场,及时排除公路隐患,确保施工路段、便道、涵洞的安全畅通;对青藏沿线工程建设施工所需人员、物资要优先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维护国道109线交通秩序的同时,要及时了解、掌握、发现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苗头,排除隐患,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及时查处交通事故,确保道路畅通。
四、爆炸物品、民工管理及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加强爆炸物品管理,切实消除隐患。随着工程建设的全面铺开,对爆炸物品的需求将成倍增长。因此,要明确落实涉爆施工单位法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按照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建立依法管理与有效监督的管理机制。
(一)关于爆炸物品管理
1.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令,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加强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2.各施工单位建爆炸物品仓库,必须经当地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地方公安机关应会同青藏沿线工程建设安全保卫主管部门一道实地进行考查,决定是否需要建库。仓库建成后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对公路整治、输油管道和光缆改造工程施工所需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地方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所需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铁路公安机关应依法严格管理,以铁路公安机关为主,地方公安机关配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施工单位不得非法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