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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通知

  4.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四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8.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一般。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要依法严肃予以处罚。
  (四)复查巩固阶段,时间从9月21日至10月20日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对检查验收不合格单位进行复查验收,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关闭。对治理合格的单位要帮助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查,对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地区,要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重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专项治理结束后,要将治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于10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把专项治理的范围和要求印发到每一个专项治理的单位或场所,做到宣传和治理不留死角,保障专项治理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乡镇企业、旅游等部门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强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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