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依法严管、落实责任、消除隐患、讲求实效的原则,分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复查巩固等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时间从7月1日至20日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根据本通知要求,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建设、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乡镇企业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具体办事机构,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召开会议进行动员,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分工。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公告受理违法违章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举报电话,提高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透明度。要充分动员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和个人积极主动配合搞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时间从7月21日至8月20日
各地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的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要求各单位按照专项治理的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自行进行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向当地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从8月21日至9月20日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组,对被治理单位逐一进行验收,对不认真进行整改和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场所,按照以下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1.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一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搬迁的立即搬迁,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