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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通知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歌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宾馆、饭店、旅馆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一次当班50人以上的生产车间、50人以上的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在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或损坏的,应该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限期改正。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立即拆除。
  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三、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具体负责实施。为了加强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副省长李汉柏任组长,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旅游局、省乡镇企业局、省公安消防总队为领导小组成员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专项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总队,负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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