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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首次会议应由检查组长主持,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确定检查的陪同人员。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实行检查员回避制度,以下检查员应予回避:
  一、被检查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检查员;
  二、为被检查企业作过GSP相关业务咨询的检查员;
  三、与被检查企业有亲属关系的检查员;
  四、其它应予回避的检查员。
  第十六条 检查组须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实施药品GSP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予取证。
  第十七条 检查员须按照药品GSP认证检查方案和检查评定标准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如实记录;由检查组长组织评定汇总,做出综合评定结论,撰写现场检查报告。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企业人员应回避。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九条 检查组在末次会议上宣读综合评定结果。被检查企业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并可就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评定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及作适当解释、说明。
  第二十条 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做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2至3天,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

  第二十二条 认证中心对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证检查结果评定意见,符合认证标准的,报市药监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药监局在收到认证中心提交的认证检查结果评定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认证标准的,颁发《药品GSP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经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药品GSP认证标准的,市药监局视现场检查缺陷项目程度向被检查企业发药品GSP认证不合格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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