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市药监局在收到认证中心提交的认证检查结果评定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评定意见进行审批。符合认证标准的,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经现场检查,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标准的,市药监局视现场检查缺陷项目程度向被检查企业发药品GMP认证不合格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
限期整改时限为6个月。企业在期限内整改完毕,提交整改报告,由认证中心派检查组进行现场复查。
经现场复查,仍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标准的,不予通过药品GMP认证。市药监局向被检查企业发药品GMP认证不合格通知书。
药品GMP认证不合格企业自收到GMP认证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须在12个月后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二十四条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第七条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药品GMP证书》。
第五章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药监局负责药品GMP认证检查员队伍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认证中心负责天津市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及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和聘任;
(二)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三)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实施药品GMP的方针政策;
(四)现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含技术监督);
(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实践经验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六)正确理解和掌握药品GMP条款,准确运用于认证检查实践;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无传染性疾病;
(八)能服从选派,积极参加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