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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点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点管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点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
              医学观察点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两个通告精神,控制“非典”密切接触者可能造成的“非典”传播和蔓延,现对“非典”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学观察点要按照能容纳100名密切接触者规模建立,并组建由医疗、防疫、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办公室,建章立制,封闭管理,严格隔离,责任到人。
  二、观察点设置在有隔离条件(密切接触者居住的房间门窗与民居门窗的水平距离不得少于30米)、远离居民区、相对独立,能够满足健康人正常生活条件的医院或招待所、宾馆等场所。隔离房间要通风良好,减少密切接触者间的交叉感染;两人以上间不得超过房间总数的50%;无独立卫生间的,要在同一楼层设置男、女卫生间、淋浴室,且通风良好,每个蹲位之间要有隔板。
  三、负责清洁消毒人员每日要对室内地面、物体表面、厕所进行两次消毒;体温表、食具用后及时消毒;督促医学观察者每天开窗通风,确保清洁、消毒措施到位。
  四、接到确诊或疑似“非典”患者的报告,由卫生防疫部门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划定密切接触者的范围和数量,按人数、性别及家庭等情况划分住室,登记医学观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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