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
我市接受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我市接受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一日
关于我市接受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的意见
按照市领导要求和民政部《关于接受非典型肺炎防治社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03]55号)精神,现就我市接受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由市民政局、市卫生局负责接受我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也可接受社会捐赠。根据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实际,接受的社会捐赠包括资金以及与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的消毒防护等用品、抗菌抗病毒等药品和试剂、X光机等诊断设备、呼吸机等治疗监护设备、医疗救护防疫运输设备。市民政局、市卫生局接受的社会捐赠,其中资金由市民政局负责接受,消毒防护用品、药品、试剂、诊断设备、治疗监护设备、运输设备由市卫生局负责接受。
二、以单位或个人名义捐赠的资金,由民政部门捐赠站负责接受。其中,市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津单位及其干部职工捐赠的资金,送交市民政局捐赠站。各区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捐赠的资金,以及区县辖区内居民捐赠的资金,送交各区县民政局捐赠站。捐赠者指定捐赠给卫生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的资金和物品,由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负责接受。
三、为避免非典型肺炎传播,加强群众自我保护,此次捐赠不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发动,不搞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不举办集会性捐赠活动和捐赠仪式。要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劝捐、募捐活动,不得采取行政手段动员捐赠。
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捐赠者有明确意向的,捐赠资金和物品,必须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捐赠者无明确捐赠意向的资金只能用于非典型肺炎患者的救助、诊断、治疗和医疗设备的购置以及卫生医务工作人员的补助;物资只能用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