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
预防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预防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部分预防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意见
近日来,由于我市出现了非典型肺炎病例,居民购买预防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的人数逐日增多,销售数量明显加大,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针对医药市场货源相对紧缺、部分医药用品价格出现波动的情况,我局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同时加大了对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和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但是,随着全国部分地区和我市非典型肺炎病例增加,部分预防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因出现抢购和脱销而导致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为抑制预防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价格,稳定群众情绪,维护社会安定局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和市场实际情况,拟依法对部分预防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对部分主要医药用品实行最高限价。现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凡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医药用品,必须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对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外的抗病毒类和调节免疫功能等类药品实行限价和提价申报制度。
二、16层及以下普通口罩每个最高零售价格不超过4元,活性碳口罩每个最高零售价格不超过9.8元,其他类型如远红外线消毒口罩、利用纳米技术生产的口罩等最高零售价格不超过6元。
三、过氧乙酸(浓度16%-18%、一元溶液,500ml)每瓶最高零售价格不超过20元;聚维酮碘(100ml)每瓶最高零售价格不超过28元;次氯酸钠84消毒液(470ml)和利克消毒液每瓶最高零售价不超过4元;甲酚皂溶液(来苏水,500ml)每瓶最高零售价格不超过8.7元。上述消毒用品其它规格的零售价格由各经营单位按照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