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防治“非典”用药和医疗器械及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把好防治“非典”用药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关。对市场中出现的以防治“非典”为名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严厉打击。要加大对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全力保证防治“非典”过程中人民群众用药、器械及相关产品安全有效。建立行之有效的质量监控系统。对于预防、治疗的药物和医疗器材的审批,要开辟快速通道,特事特办。
三、加强防治“非典”药品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
当前,维护药品和医疗器材价格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物价部门要加大对防治“非典”药品、医疗器材价格的监控力度,随时掌握动态,分析趋势,加强检查,综合采取各种手段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凡是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要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对价格异常波动、上涨幅度较大、影响正常的生产和流通、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采取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的办法规定限价。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借机涨价、哄抬物价、不法经营、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处。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布防治“非典”药品广告必须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或证明文件为准,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具有防治“非典”功能;消毒剂广告宣传必须在其说明书的范围之内。发布用于防治“非典”的方剂处方,必须经卫生部防治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方可发布。对未经审查发布方剂处方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查处。
四、努力做好防治“非典”药品生产、储备和市场供应工作
市经委及各药业集团要按照卫生部门提出的防治“非典”用药品种清单,对本地区的药品生产情况和本单位药品储备工作,立即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根据卫生部门防治工作需要,对有关药品的生产能力、原料供应和储备药品的数量情况及时准确把握。要加强同卫生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密切跟踪用药品种和数量变化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工作预案。一旦出现药品紧缺迹象,要采取果断有效措施,迅速组织企业保质、保量生产并及时投放市场。当前最关键的是抓紧加大消毒药品的生产,保证需求。药品销售部门要根据市场变化,及时组织调济货源,确保市场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