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市防治非典型肺炎
药品生产和销售维护市场稳定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市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生产和销售维护市场稳定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市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
生产和销售维护市场稳定的意见
市委、市政府对防治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高度重视,要求将战胜非典型肺炎这场突如其来的灾害,作为当前一项重大任务来抓,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紧急行动,采取了一系列果断措施,坚决控制非典疫情传播。但近来,有的单位和一些不法个体商贩见利忘义,以防治“非典”为名,制售不具有防治“非典”功能的假冒伪劣药品、商品,有的趁机哄抬物价,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制造紧张和不稳定气氛。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查处以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行为,保证防治“非典”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整顿和规范我市防治“非典”药品生产和销售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协同作战
防治“非典”是当前十分紧迫的重大任务。各区县政府和市卫生局、药监局、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质监局、经委、商委等有关部门,要以对广大人民群众认真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防治“非典”工作。要顾全大局,密切合作,周密部署,依法行政,确保防治“非典”药品、商品生产和销售正常运行,以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加大对防治“非典”药品和医疗器材质量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