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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市环保局关于妥善处理与非典型肺炎有关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市环保局关于妥善处理与
 非典型肺炎有关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市容委、市环保局《关于妥善处理与非典型肺炎有关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级市容、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区县要团结协作,共同解决好各类垃圾的处理,维护全市的环境卫生,确保我市抗击非典型肺炎斗争的胜利。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四日

           关于妥善处理与非典型肺炎有关
            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的意见

  为切断非典型肺炎传播途径,保障我市广大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现就妥善处理与非典型肺炎有关的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典型肺炎定点医院等受污染区域产生的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必须就地焚烧处理。焚烧后最终弃物由定点医院严格消毒、袋装封闭后运至隔离区外,由当地环卫部门负责直接运送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处理,待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正式运行后,集中送至该中心处置。
  二、设有发热门诊的医院、医学观察所、留滞观察所和设有传染科的医院,以及出现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居民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医疗废物,要就地或就近焚烧处理。确实不具备焚烧条件的,要经当地防疫部门批准并在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医疗单位或区县防疫部门负责实施严格消毒、袋装封闭后,由当地环卫部门负责直接运送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处理。待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正式运行后,集中送至该中心处置。
  三、对与非典型肺炎有关的各种垃圾在外运时,防疫、环卫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查验,记录签字,建档等制度,同时要实行封闭存放、运送,严防散落、飞扬、露天堆放,以免造成重复污染。对有关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及环卫设施要及时进行消毒处理。垃圾卫生填埋场要设立独立作业区域,严格消毒,及时覆盖深埋。对于一般生活垃圾的处理,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要积极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环城四区要切实做好垃圾临时卸地周边地区的群众工作,不得阻拦垃圾运输车量的通行,不得随意关闭垃圾临时卸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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