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严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第2号通告
(津政发[2003]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防范控制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市人民政府主要针对防止非典型肺炎传入我市,于4月24日发出《关于进一步严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通告》(津政发〔2003〕33号)。现针对严格控制非典型肺炎的市内传播,进一步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消毒制度。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车站、码头、机场、商业设施、居民社区、建筑工地宿舍等公共聚集场所,都要实行严格的消毒制度,按照市卫生防疫部门制定的消毒规范,每天至少消毒2次;凡各类交通工具使用一次后,必须严格消毒,要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卫生防疫部门要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规范要求的,责令其立即整改。
二、对环境卫生实行综合治理。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保证社会环境的整洁,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对随地吐痰、乱扔乱埋动物尸体、乱倒垃圾等违反市容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
三、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和监督。网吧暂停营业。各部门、各单位暂停大型集会活动。要劝导宗教界人士,目前尽量不在宗教活动场所组织较大规模的宗教活动和人数较多的宗教聚会。
四、对公共场所人流进行卫生检查。机场、火车站、港口、长途客车站等人口流动量大的公共场所,应设立红外线体温检测仪,对可疑病人实行留验观察。
五、实行晨检制度。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及托幼机构和居民社区等,都要继续执行晨检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有发热症状的人员要及时安排其到发热门诊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