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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地方金融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地方金融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关于加强地方金融企业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地方金融企业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2]9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地方金融企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推动和促进地方金融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机构监管要求,加快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尽快建成依法自主经营的现代金融企业。主要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金融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作用。工作重点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和效益;努力搞好管理和经营,提高核心竞争力。
  二、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一)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委托的机构负责召集,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地方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的职能主要是针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运行情况,沟通信息,分析形势,研究对策措施,以规范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解决企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二)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考核制度。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经营规模、利润、资产质量等。考核指标的确定原则:一是,以本企业上一年度完成情况为基数,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策略和市场状况,确定计划年度的考核指标;二是,以消化企业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为重点,确定提高资产质量和效益的指标;三是,以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为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达到先进目标的指标考核水平。年末企业以汇总会计报表为计算依据,将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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