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
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的通知
(新政发[2003]2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00三年四月十一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
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责任范围: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负责研究部署、监督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负责部署全区监察工作和纠风工作,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洁自律的教育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批评。对违纪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
3.负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进行研究,重视重大案件的查处。
4.负责监督检查国债资金和重大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5.负责监督检查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协办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计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审计厅
协办领导:阿尤甫·铁依甫
杨肇季
阿不都热合曼·甫拉提
刘晏良
李学军
朱登云
自治区副主席 王金祥
责任范围: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协助自治区主席负责研究部署、监督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重点负责以下各项工作:
1.负责落实分管工作范围的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