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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

  水库保护区内的有关单位,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妥善处理生产、生活垃圾等污染物。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水库设施和污染水库水质等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设立独木水库管理机构。独木水库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县(区)依法保护水库;
  (三)组织拟定水库的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综合整治方案及保护管理配套办法,报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四)在水库保护区内依法集中行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水库保护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参与水库径流区内开发和污染治理项目的审批,并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九条 在库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治安。
  第十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做好水库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水库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Ⅱ类标准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生活饮用水源卫生标准执行。
  水库径流区的污水排放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中的一级标准执行。
  建立水库水质监测制度,依法进行水质监测,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 在一级保护区与二级保护区的界线上埋设界桩,禁止移动和破坏界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库公安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在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除水利或者供水工程以外的项目;
  (二)排放废水、废液,堆放或者倾倒土、煤、矸石、尾矿、废渣等;
  (三)未经批准开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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