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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号)


  《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7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
           (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独木水库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曲靖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水库径流区196平方公里及水库配套工程和输水工程为水库保护区范围。保护区范围涉及麒麟区东山镇独木、新村、卑舍、水井村民委员会辖区,富源县墨红镇墨红、普冲、玉麦村民委员会辖区,罗平县马街镇荷叶村民委员会辖区。
  第三条 水库保护区范围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保护区范围为水库2008米高程以下的库区。
  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富源布都--墨红--世衣公路以南,除一级保护区之外的水库径流区及水库配套工程和输水工程。
  三级保护区范围为富源布都--墨红--世衣公路以北的水库径流区。
  第四条 水库保护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防治污染、保护水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独木水库水源保护工作,根据曲靖市城市总体规划,将独木水库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库保护区的经济扶持力度,促进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对在水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曲靖市麒麟区、富源县、罗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保护区有计划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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