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的通知
(2003年8月8日)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的健康服务,结合四川省卫生工作实际,近期印发了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的通知。
一、从2004年起,凡市、州卫生局和省级部门直属医疗卫生机构、部属在蓉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级技术资格前必须到县医疗卫生机构、县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级技术资格前必须到乡(镇)卫生院连续服务半年或累计服务1年,作为申报卫生高级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希望各地卫生部门注意为卫生技术人员提供条件。
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的任务是: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宣传、普及卫生知识;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心实意为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服务;充分发挥专业和技术优势;帮助接收单位开展适宜的新技术、新项目,满足农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卫生服务需求;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技术骨干,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城市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
三、城市卫生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列入到基层定期服务人员范围: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者;
2、在省级部门直属医务所(室)工作者;
3、县及县以下卫生机构工作或锻炼一年者;
4、参加卫生下乡或卫生援藏连续半年或累计一年者;
5、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县教学基地连续工作半年或累计一年者;
6、在部队团及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一年者;
7、卫生援外一年者;
8、在西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一年者;
9、“三州”内调干部;
10、在“三州”州属医疗卫生机构锻炼一年者。
四、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各市(州)、县卫生局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决定》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有机结合,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密切协调部门内人事、基妇、医政、计财等职能科室,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狠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