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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的通告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公路路况完好,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
  二、按照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超限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吨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吨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吨;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吨;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吨;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吨;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吨;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吨。
  三、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及个人应自觉遵守《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凡属上述条款规定范围内,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应主动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运载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严禁在公路上行驶。
  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必须接受公路路政监督检查。属于超限运载可解体或可分载物品的,应在就近卸货场卸去超重货物后,方可通行;超限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必须按规定到公路管理机构补办审批手续后,方可通行。超限运输车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公路损害赔(补)偿责任,按有关规定缴纳赔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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