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的通告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公路路况完好,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
二、按照交通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超限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吨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吨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吨;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吨;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吨;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吨;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吨;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吨。
三、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及个人应自觉遵守《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交通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凡属上述条款规定范围内,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应主动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运载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严禁在公路上行驶。
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必须接受公路路政监督检查。属于超限运载可解体或可分载物品的,应在就近卸货场卸去超重货物后,方可通行;超限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必须按规定到公路管理机构补办审批手续后,方可通行。超限运输车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公路损害赔(补)偿责任,按有关规定缴纳赔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