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简化和规范高校毕业生落户手续。全省各地都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为毕业生顺利就业解除后顾之忧。公安部门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证明、劳动或聘用合同和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其落户手续。
三、加强宏观调控和结构调整,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十二)建立、完善调控机制。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评价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和安排招生计划、专业结构调整、学校基建规模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省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情况。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因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
(十三)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各高校要根据国家、我省“十五”计划和现代化建设目标所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科技发展的趋势,积极主动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改革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拓宽专业适应性,努力办出特色,提高教学质量;要加强对专科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以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四、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水平
(十四)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各地、各高校都要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在办公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特别是各高校要建立起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把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摆到整个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努力提高就业指导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近期,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保证不低于1∶500;对就业工作所需经费予以重点保证和落实,核拨标准不低于学生所交全部学费的1%。
(十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和各高校要加大力度,积极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动员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需求信息,加快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要逐步建立起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的服务网络,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良好服务。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监督、指导和管理,规范就业市场,防止出现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高校内举办,保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