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继续做好从高校毕业生中招考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招考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县、乡(镇)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以改善基层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吸纳高素质的毕业生充实到教学、科研和管理第一线,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要坚决清退农村中小学不合格教师和代课教师,腾出岗位吸纳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
(八)放宽高校毕业生择业限制。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范围不受限制。坚决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以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师范类毕业生要逐步放开就业限制。2003年,对教育系统需求较少的部分职教类毕业生和长线专业毕业生允许其跨系统就业,对教育系统需求较大的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等专业毕业生,允许其面向全省教育系统双向选择的比例扩大为50%(丽水、舟山两市生源毕业生双选比例为25%)。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地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毕业后两年内可在全省范围择业。在生源地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跨地区落实就业单位的,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九)加强就业服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人才交流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应开展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免费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免费保管档案。对其中的党、团员,要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活动。
(十)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其意愿和实际情况,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两年,学校继续为其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要求将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向学校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安机关应积极指导学校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户口迁移及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