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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宣布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公安厅、
       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二00三年二月十一日)

  2003年是高校扩招后毕业生增长最快的一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将达到9万多人,比2002年增加3.5万人,今后几年还将持续增长,毕业生就业问题将更加突出。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
  (一)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强大生力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转变观念,深化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在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努力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为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各用人单位要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氛围,真正把高校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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