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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经费的补助。
  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费。工程折旧资金、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牧、建筑施工及渠系维修养护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 。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现有水管单位所属的学校、医院应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人员成建制划转。在分流人员安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在本实施方案出台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并保持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暂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办法不变,待国家新的养老保险政策出台后,再按国家政策予以调整。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仍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本实施方案出台后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可参照国家和省对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参加社会保险的水管单位,可为职工建立养老、医疗补充保险,以提高养老金的水平并弥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足。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编制内的人员按照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的安排参加社会保险;编制外的人员按国有企业性质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税收扶持政策。
  在实行水管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完善新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管体制,实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水利基建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水利基建工程的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明确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没有同级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的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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