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和构建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工资能增能减的机制。
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管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水利工程。
2.规范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水管单位要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分清水利资产使用权和经营权界线。水管单位要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四)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
水管单位要积极推行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维修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维修养护企业,具体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
各水管单位要把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推向市场,逐步推行公开招标投标,通过自由竞争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以合同的形式明确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范围、维修养护费用和达到的技术及效益标准,从而降低维修养护费用,提高维修养护水平。
为保证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投入并足额到位;水管单位要尽快从管理单位中分离组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