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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农垦、森工、电力、监狱、劳教、矿区等部门及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水利工程自行管理,但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现有省内水利工程管理不符合上述分级管理要求的,应在核清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和人员等情况的基础上,由接收水利工程的当地政府协调,做好工程管理权的移交工作,移交材料同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它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情况,水管单位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环境供水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的单位,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兼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水管单位,界定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及工业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界定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具体机构性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定额。《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简称《定岗标准》)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简称《定额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45号文件的重要配套性文件,是核定水管单位岗位、人员编制和经费的基本依据。《定岗标准》和《定额标准》在国家正式颁布之前,各地可参照《定岗标准》和《定额标准》征求意见稿,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费测算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03]18号)认真做好经费测算工作,在《定岗标准》和《定额标准》颁布实施后再行调整。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测算成果,应作为安排经费计划的依据。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核定。
  (三)全面推进水管体制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严格实行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和固定用工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度,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应采取多种方式选拔,按干部管理权限呈报、任命,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按岗位、责任、艰苦程度和贡献大小等灵活多样的按劳动等要素进行分配的机制,将职工收入和责任、工作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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