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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20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体改办、计委、财政厅、人事厅、编办、物价局、劳动保障厅、地税局、建设厅、水利厅制定的《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6月16日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省体改办、省计委、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省编办、省物价局、省劳动保障厅
        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水利厅 2003年6月2日)

  为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以下简称水管)体制,从根本上解决水管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结合我省水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50年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形成了200多亿元的水利固定资产,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兴建各类水利工程的同时,一大批水管单位也应时而生,为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做出了一定贡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省水管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水管单位存在的体制不顺、职能不清、权责不明,事企不分、机制不活,机构臃肿、管理粗放,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护经费无稳定的来源渠道、经费短缺,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等问题愈加突出。这些问题造成了大量的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不仅效益严重衰减,而且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因此,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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