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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十九)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办公用房消防设施的维护。对消防设施不完备的应由用房单位向省直机关局提出维修报告,由省直机关局统一向省财政厅请拨资金维修。
  (二十)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协集中办公的部门和单位,对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由各办公厅负责,省政府由省直机关局负责。
  四、物业管理
  (二十一)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维修、水电暖设备维护维修、电梯空调设备维护维修、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会议等公共性服务及代收代缴等公众代办服务和机关所要求的特约服务。物业管理的任务是创造设备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暂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但要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推进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社会化进程。新建办公用房应全面实施物业管理,实现物业管理的专业化。
  (二十二)省直机关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相关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制度。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部门和单位要共同组成物业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二十三)由机关服务中心承担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结算制度,推进机关服务中心的改革,降低管理成本。承担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在3年内取得物业管理资质,提高管理水平。
  五、经费预算管理
  (二十四)省直机关局负责统一编制办公用房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预算作为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负责组织上述预算的执行,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十五)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面积编制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物业管理经费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列入各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执行。省直机关局负责监督检查。
  六、普查与清理
  (二十六)办公用房普查工作,采取各部门、各单位自查,省直机关局重点抽查,并建立办公用房管理档案和数据库,为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奠定基础。
  1、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专门人员查清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和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质量情况,根据省直机关局的要求填表造册,报送省直机关局。
  2、省直机关局对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实和重点抽查,形成与房地产现状相符的房产图、地籍图和使用单位布局图,建立办公用房初始档案和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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